“咚!現(xiàn)在開庭!”
9月17日下午,伴隨清脆的法槌聲響起,崗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普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一案,本案采用2名法官加1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了此案。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非法持有藏式土槍,并在2013年在崗巴縣某鄉(xiāng)村哪啦山上獵殺了一只巖羊,2019年昌牧草場上射殺了一只藏原羚。經(jīng)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兩只動物頭,一只為藏原羚,屬國家П級保護動物,其物種整體價值為25000元/只;一只為巖羊,屬國家П級保護動物,其物種整體價值為25000元/只。
本院認為,被告人普某某在不具備槍支配備的條件下持有槍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普某某在2013年至2019年獵殺的國家П級保護動物一只巖羊和一只藏原羚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對其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對普某某依法給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還應當承擔對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鑒于被告人普某某在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采納公訴人量刑建議。當庭宣判:被告人普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5萬元,涉案一只藏式土槍、一只為巖羊頭、一只為藏原羚頭、制作鉛彈及制作火藥工具一套、一副望眼鏡、一套繩子、十七顆鉛彈、一套裝火藥工具袋子、三條導火線予以沒收。被告人普某某當庭表示認罪伏法并自愿承擔民事責任,調解后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萬元。
崗巴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普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方面能推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積極預防和嚴厲打擊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射殺和獵殺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現(xiàn)象,維護生態(tài)平衡,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另一方面,通過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提出賠償損失訴求,讓其同時受到刑事、民事雙重嚴厲懲罰,加大違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違法行為,讓人們認識到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可為、不能為,增強全民的環(huán)保意識和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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