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地派出所對一住戶“堵塞公共通道、逾期不改”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警告并處50元罰款,成為當地首張對個人開出的消防罰單,警示了群眾,也得到該小區(qū)其他居民的肯定。據悉,該派出所開展小區(qū)火災隱患排查行動,民警提出整改意見,要求住戶限期整改樓道內被花盆、柜子、紙箱等堆垛雜物占用的行為,之后復查發(fā)現仍不整改。針對住戶的“不作為”,該派出所依法作出了處理。
公共樓道不僅是大家日常出行的通道,更是火災發(fā)生后,業(yè)主們逃生的生命通道。在一些老舊小區(qū),住宅空間小,很多物品沒地方放,就堆在公共區(qū)域,這種情況似乎并不少見。而針對類似行為,不論是消防監(jiān)督人員還是派出所民警,出于警民關系的考慮都會以說服教育為主。然而,由于缺乏威懾力,許多居民并不在乎,整改火災隱患的措施落實起來困難重重。雖然這類消防違法行為看似小事,但引發(fā)小火亡人事故的往往就是這類“不起眼”的火災隱患。
而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如果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并沒有按照最高限度罰款,而是象征性地罰款50元。是想通過輕微的經濟制裁,讓居民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提醒居民更多地關注身邊的消防安全。
而作為居民,更應該樹立法律意識。對上述行為,不只在消防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規(guī)定,建筑物內的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部分,是業(yè)主的“共有部分”,業(yè)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作為居民,應積極了解自己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乃至權利,做到懂法、守法、愛法,在生活中時刻注意自身的行為,以免因為不經意的細小行為而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而作為監(jiān)管部門,合理地運用法律手段來規(guī)范群眾的不安全行為,治愈一些不經意的“頑癥”也是值得肯定和推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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