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放學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致殘,在后期安裝假肢費的問題上,肇事者和校方不同意支付費用。經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確定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予以糾正。最終要求楊某所在學校法定代表朱某賠償楊某更換假肢費用105000元;要求肇事車輛所有人貢某和肇事車輛掛靠單位賠償楊某更換假肢費用105000元;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向楊某進行理賠。
基本案情
6歲的楊某從學校校車下車后,由南向北橫過馬路過程中,一輛大客車迎面開了過來,因速度較快,楊某躲閃不及,被大客車撞倒在地,導致楊某右下肢受傷,右前足缺失。拉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南大隊認定,大客車駕駛員羅某與楊某所在的學校負有同等責任。
后來,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駕駛員羅某、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楊某所在學校、保險公司支付此次事故造成的一系列經濟和精神損失費用,共計542796.5元。當時法院主持調解案件,原告和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方同意支付原告請求的殘疾賠償金、醫(yī)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而對于21萬元的后期安裝假肢費,雙方協議另案訴訟。
在訴訟中,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了原告楊某要求被告支付21萬后期安裝假肢費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便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判決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確定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判決。要求楊某所在學校法定代表朱某賠償楊某更換假肢費用105000元;要求肇事車輛所有人貢某和肇事車輛掛靠單位賠償楊某更換假肢費用105000元;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向楊某進行理賠。
檢察官說法
拉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說,本案的爭議焦點有責任主體的確定和楊某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首先,楊某所在學校和法定代表朱某應當是主體責任。朱某辯稱學校不是楊某的監(jiān)護人,學校和自己都不是責任主體,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檢察官認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檢察官分析,在上學至放學的時間段內,學校對楊某負有保護的義務,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保護楊某的人身安全。但是學校在送楊某放學回家時,并未將其交到家長手里,而是放到路邊。學校明知讓一個未成年兒童單獨待在路邊具有危險性,卻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另外,檢察官認為,楊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楊某因為此次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并導致殘疾的事實清楚,楊某開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后來出具的《交通、工傷、傷害、意外等人身損害事故傷殘人員假肢安裝診斷證明書》相互印證。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的訴請予以支持。楊某21萬元的后期安裝假肢費的正當權益最終得到保障。(實習記者 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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